一旦發生火災,安全疏散是很重要的環節,安全疏散是指人員在火災發展到威脅人員安全的情況前疏散到達安全區域,也是使人員安全疏散時間小于危險來臨時間,這是疏散設計的最終日標,而
防火卷簾門的設計要素是為這個目標服務,所以防火卷簾門耐火要三小時以上是對安全疏散的前提和保護。
在我國現行標準中,通常把安全疏散允許時間作為一個固定值考慮,根據規定:
1、高層建筑,可按5-7min考慮;
2、地下商場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為3min。
3、對于站臺層,事故疏散時間應按不大于6min計算;
4、如果建筑物為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5、一般民用建筑,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6min,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為2~4min;
6、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5min,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不應超過3min,其中疏散出觀眾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不應超過2min,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min;
我們也可以根據建筑實際情況計算疏散允許時間,通常考慮建筑物內最不利點到最終疏散至室外所用的時間。